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2011-12-24 20:25:57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本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及变更工作程序,控制工程变更费用,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加强变更过程中的廉政建设,依据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结合XX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和在XX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范围包括:土建工程(路基、路面、桥涵)、机电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绿化工程、房建工程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XX筹建处总工办(以下简称总工办)负责工程变更项目的审查和管理工作。工程科负责变更工程量的审核,合同科负责变更单价的审核。
第二章 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则和分类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分优化设计、完善设计和新增工程。
优化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保证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对原设计进行优化的变更行为,其目的是保证质量、减少病害、方便施工、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减少运营费用等。对设计工程取消实施、或分期修建等变更行为不属优化设计。
完善设计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发现因测量勘察深度不足、调查预测失当,导致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错漏,或因项目实施过程中新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原因,必须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的变更行为。
新增工程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至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的需要,对原批准设计规模新增内容并予以实施的变更行为。
第五条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较大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包括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
2、连续长度2公里(包括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3、局部技术标准:包括技术等级、路基宽度、设计荷载等级发生变化的;
4、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5、连续长度1000米(包括10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2000米(包括2000米)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6、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7、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8、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9、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10、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11、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2、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3、任何单项工程规模或技术方案发生变化,变更费用增减总额超过500万元(包括500万元)以上的;或需要调增已批准施工图预算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并且单项变更费用增减总额在500万元以内的设计变更行为。包括:
1、连续长度2公里以内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在不影响路基稳定的情况下,连续长度在1000米以内或累计长度在2000米以内的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3、小桥、涵洞、通道位置、座数的调整和增减,以及结构形式、孔径、地基处理方式的改变;
4、排水工程位置、断面形式、材料的改变;
5、防护工程、调治构造物位置、结构、数量的改变;
6、大、中桥非主要结构、基础埋深的改变;
7、对使用功能和运营安全影响不大的其他工程技术方案变化。
8、其他一般性对施工图设计的完善、调整等行为。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三章 工程设计变更的方式
第七条 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部门,将工程设计变更方式划分为三种。即筹建处变更、监理单位变更、施工单位变更。
1、筹建处变更(包含上级部门变更、筹建处变更、设计单位变更)
1)上级部门变更:指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和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
2)筹建处变更:筹建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3)设计单位变更:指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发现原施工图设计中存在的设计缺陷或需要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2、监理单位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如工程项目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
3、承包商变更:指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来的工程变更。
第八条 工程变更原则
1、施工图设计文件是进行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规定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
2、工程变更各有关单位应对变更工作高度负责和严格把关。
3、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考虑工程变更。
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
2)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原材料,或者可少占用耕地,并便利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
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小数量投资的;
4)由于铁路、水利、农田、矿产、环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
5)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筹建处对工程提出新的要求。
5、设计变更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包括设计变更工程名称、位置、原设计文件的册、页、变更理由、工程量、费用分析等材料。
上一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一书两证”制度
下一篇:某新校区建设项目单体建筑设计内部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