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街区建设工程联系单签发制度
2011-12-26 15:28:47 来源:
为确保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有序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联系单签发工作,按照“现场办公、集体决定、分责处理、按职办理、依法支付”的原则,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驻现场代表必须熟悉施工规范和施工方案,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必要时提出修改意见,对施工现场的全过程进行监控。
第二条 驻现场代表必须深入现场,严格要求,认真负责,会同监理现场代表检查隐蔽工程,做好签证工作,并报总工或建设管理办公室项目负责人审核。隐蔽工程未经检查签证,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三条 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根据工程施工工艺确需要提出工程变更的,须报建设管理办公室复核认可。
工程重大工作内容变更、项目增加应提请指挥部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有关手续必须同时依附有关会议纪要或有关领导批示。
第四条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应在实际发生后及时做好记录,待该单项项目工程完工后立即做好签证手续,并加盖商业街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公章,每份联系单必须按顺序统一编号。签证1式5份,建设单位2份(其中存档1份、工程结算1份),施工单位2份,监理单位1份。
第五条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应由监理单位和驻现场代表会勘核准会签后,报总工复核,由建设管理办公室项目负责人审核;对项目较少,而未办理监督、监理等相关手续的,驻工地代表必须二人以上签字,报总工或建设管理办公室项目负责人审核认可,方可办理工程结算。
所有工程项目未经签证的联系单一律不做结算依据。
第六条 工程使用材料的签证
1、工程使用的全部材料必须符合施工图或国家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材料出厂证明合格证、检验(试验)报告等报验资料,经监理单位和驻现场代表认证后方能使用,否则,视为不合格材料。
2、工程使用无价(暂定价)材料的质量、价格等,由监理和驻现场代表会勘核准会签,建设管理办公室项目负责人签证后,存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工程施工进度的签证
1、驻工地代表督促施工与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如实详细填写施工日志。
2、督促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每月25日填报本月的工程施工形象进度及下月进度计划(月报表),驻现场代表与监理单位共同签证。
第八条 所有变更单的工程量签证必须在其发出一星期内报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核。 如逾期未报送要书面说明原因,否则将不予认可。
第九条 所有变更,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做好资料,并由监理单位确认后交建设管理办公室,完整提供项目建档资料,积极配合业主做好工程项目的验收、资料建档、存档等工作。
第十条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50天内建设管理办公室相关人员必须将有关变更工程结算资料整理后报送预结算人员,办理工程造价的结算与送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是工程成本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经办人均须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凡利用变更工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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