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第155号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9月19日经建设部第10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 |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2005年8月31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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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7] |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6年11月2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25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由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 |
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建市[2006]32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我们制定了《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现将《关于在建设工程 |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
关于印发《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科[2006]31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试点地区认真组织做好有关工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 |
关于印发《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6]29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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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
建质[2007]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 大型公共建筑一般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大型公共建筑日益增多,既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又增强了为城市居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功能。国家对大型公共 |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 |
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的通知
闽建法[2006]85号
福州、泉州、漳州、龙岩市房管局,莆田、南平、三明、宁德市建设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管局: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行为,保护当事 |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3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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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修订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3号
《国务 |
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甘肃省城镇基准地价确定公布暂行办法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基准地价的确定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 |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
(2000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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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
第一条为了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方便房地产登记,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三条市房地资源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与市房地产登记处合署)具体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实施工作。 |
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旧住房综合改造是指对城市规划予以保留、建筑结构较好、但建筑标准较低的住房进行综合改造并完善配套设施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旧住房综合改造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