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2007] |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津政令第113号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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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20多年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也要看 |
[天津]出让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工作程序(2007) |
关于印发《出让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滨海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出让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根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国有土地房地登记 |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7] |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2007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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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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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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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1995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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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的 |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
1994年6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促进房地产流通,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 |
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 |
1996年6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1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登记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 |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 |
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与租赁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定向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三条 在本省行 |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
第一条 根据《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负责日常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
人事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发 [200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 ( 局 ) 、国土资源厅 ( 局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 ( 干部 ) 部门 ,中央管理的企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