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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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 |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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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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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物业管理条例已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查看2007年修订后 |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关于印发《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
|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关于印发《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
| 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65号令,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新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
第一条 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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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
|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关于印发《普通住宅小区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
(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及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域内相对集中的居住区的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相应配套的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建设部部长俞正声4月4日签署88号部令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修正) |
【实施日期】2004/07/20【颁布单位】建设部令第131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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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实施时间】2003-06-01【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
一九八五年二月八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科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