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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管理公司员工奖罚条例

[日期:2008-01-29] 喜欢中国地产商,请向您的朋友推荐,谢谢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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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时解雇
(1)使用恐吓手段,威胁、危害同事人身安全的。
(2)有不道德行为的。
(3)工作时间饮用酒类或服用麻醉药物的。
(4)偷窃的。
(5)虚报个人概况资料的。

(6)对外泄露物业公司商业管理机密的。
(7)收受贿赂或向别人行贿的。
(8)连续旷工2天的。
(9)携带违禁物品的(如武器、毒品、爆炸品等)。
(10)构成刑事犯罪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11)因渎职给物业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的。
(12)无事生非,挑起事端或动手打人的(造成伤害自行承担有关费用)。
(13)擅离职守或值班睡觉给物业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
(14)行为及表现令物业公司声誉或形象受损害的。
(15)诈病或有不诚实行为的。
(16)在值班有关记录上(包括书面或口头)弄虚作假的。
(17)违反安全条例或守则,导致重大损失的。
(18)未经许可,以物业公司名义对外承诺、签合同、订协议、发函件等造成影响的。

三、处分执行
1.员工必须在发出的警告书上签名,如拒绝签名,以证人证言为据记录在案;或两个以上证人证明,该警告书将视作生效。
2.如果证实员工确属犯过,但又拒不签认,物业公司对其将作即时开除处理,不给任何补偿。三次“口头警告”等于一次“书面警告”,但一个月内连续两次“口头警告”同样视作一次“书面警告”的效力。
3.每签一次“口头警告”当月在其工资中扣25元。每签二次“书面警告”,当月在其工资中扣50元,当月签署第三次“书面警告”,员工将被立即解雇,公司不给任何补偿(注:本项处罚与全勤奖处罚条例发生冲突时任选其一执行)。
4.员工有上诉权利,如果员工对处分或处理意见不服时,可经部门主管向上级管理机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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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 作者:整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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