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目的
规范回访工作,及时验证管理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确保管理服务工作质量。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各项管理服务工作效果的回访工作。
3.0 职责
3.1 项目处经理负责重大投拆的回访工作。
3.2 项目经理助理负责制定回访计划和组织、安排一般回访工作。
3.3 物管员负责依照本规范实施具体回访工作。
4.0 程序要点
4.1 项目经理助理制定回访计划,安排回访。
4.1.1 回访时间安排:
a) 投诉事件的回访,应在投诉处理完毕后的三天内进行;
b) 维修工程的回访,应在完成维修工程一个月后,两个月内进行;
c) 特约服务的回访,应安排在合同执行期的中期阶段和结束后进行;
d) 急救病人的回访,应安排在急救工作结束后的一周内进行;
e) 项目处发行的报刊、杂志及组织的文体活动的回访,应当在组织、发行完毕后一个月内进行。
f) 其他管理服务工作的回访,应安排在完成管理服务工作后的一周内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