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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版购房合同出现六变化 建筑隔声情况列入合同

[日期:2008-01-09] 喜欢中国地产商,请向您的朋友推荐,谢谢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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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1日开始,购房者与开发商将签订新版购房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建筑的隔声情况、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先验房后交费等条款。

    记者昨天(1月8日)从北京市建委获悉,北京市商品房及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在去年进行了修订,将去年最新颁布的几大关乎购房者利益的条文落实到了合同中。

    据悉,新版合同已从1月1日起开始供购房者下载使用。此次进行修改的包括《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前两个合同修改的内容基本相同。

    昨天,市建委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处有关负责人详细解读了新版合同的六大变化。

    该负责人表示,现在环境噪声污染愈发严重,市环保局和市建委去年曾出台规定,要求销售新建居民住宅时明示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的地声环境状况。但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很多都没有标注这些条款。

    新版预售合同和现房合同中,都单列了“建筑隔声情况”一项,要求“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符合相关标准,对该商品房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的描述真实准确。如果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补做建筑施工隔声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负责人介绍说,根据国家相关标准,住宅内各房间允许的最高噪声级在40到50分贝间。此外,合同附件中单设了建筑隔声情况和所在地声环境状况。对于室内允许的噪声级以及项目周边有没有噪声影响的机场、铁路、轨道线路、道路等都要说明。

    该负责人介绍说,去年年初,市建委下发规定,自2007年3月1日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项目,实行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

    此次修改的示范文本中也随之明确,对于2007年3月1日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或者是2007年3月1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在2007年8月1日后进行施工招投标的住宅,房屋交付时还必须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其他设施达到的条件。

    合同里将上下水、供暖、燃气等配套设施何时交付具体约定到某年某月某日,以保障购房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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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晨报 | 作者:王娟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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