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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出租须缴土地使用税

[日期:2007-12-13] 喜欢中国地产商,请向您的朋友推荐,谢谢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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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新规定

  市政府日前发布了《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7纳税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起,按照最新税额标准,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最高征收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30元。

  据了解,去年年底,国务院颁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提高两倍。此次《规定》是对上述修改的落实。对于开发商来说,今后囤地和捂盘的成本将提高。

  房屋出租须缴纳土地使用税。信义不动产研究中心分析师表示,关于计税的土地面积,对于开发商而言,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对新建商品房而言,则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分摊土地面积为准。按年计税,实行按月、季度或者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市民已居住或将要购入的住房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空置的房屋也属于免征之列,但用于出租的住房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同时,对于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和工业厂房等非居住性用房,都不免征。

  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从九级降为六级。此次《规定》将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进行了新的调整,内环线以内区域为一至三级,内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区域为二至四级,外环线以外区域为三至六级。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为30元,二级区域为20元,三级区域为12元,四级区域为6元,五级区域为3元,六级区域为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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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解放日报 | 作者:贺理铭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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