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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部39号令)详解

[日期:2007-12-12] 喜欢中国地产商,请向您的朋友推荐,谢谢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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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人为限制申请人资格和条件: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中公开是第一位的


11号令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条件的竞买申请人,都可以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我们理解,在公开、公平、公正三原则中,公开是首要的、第一位的,没有充分的公开,就谈不上公平,也实现不了公正。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违反“三公”原则,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设置注册资金、房地产开发资质、税务注册地、投资规模、成品油资质等排他性的限制条件,为特定的某个竞买人量身定做,排斥意向外的竞买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有的地方在出让公告中甚至规定:申请人必须是全国零售业前五名、必须缴纳1亿5千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竞买保证金、必须具有国际认证的赛车资格等等,才能参加竞买。这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名义上是公开出让,实际上却非真正的市场配置。为此,39号令特别增加了不得对竞买申请人设定限制条件的条款,在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这一规定,有利于增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公开性,保证公平和公正。


六、工业用地出让方案和出让文件编制应当突出工业用地特点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已通过国务院31号文件和《物权法》确立下来,并在部39号令中再次明确规定。因此,再讨论工业用地能不能或应不应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地应当深入研究的问题是: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其他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什么区别,其特点是什么?针对工业用地自身的特殊性,如何科学拟订出让计划,合理编制出让文件,有效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操作程序、操作技术上,至少要把握以下两个关键点。一是拟订工业用地出让方案要统筹考虑各方面因素,突出工业用地特点。不同产业类型、不同规模的工业项目,对工业用地有不同的要求。这就要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拟订工业用地出让方案时,不仅要考虑拟出让土地的规划条件,还要考虑本地区的产业特点。制定出让方案时,国土、发展和改革、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能职责和行业标准提出明确意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拟出让地块周边产业布局情况、环保要求以及用地预申请的情况,进一步细化拟出让工业用地的类别和产业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拟出让工业用地的地块面积、具体用途、土地使用条件、产业要求等内容。出让方案中确定的产业类型、土地使用条件和用地规模等,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有关要求。二是在编制工业用地出让文件时,也要体现拟出让宗地的产业特点。各地在编制工业用地出让文件中,不仅要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要求,明确拟出让土地的一般规划条件,还应当明确拟出让地块的投资强度要求、产业要求、具体工业用地类别等内容。


七、招标出让的两种情形:价高者得和综合评价最优者得


11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这实质上是明确了“综合条件最佳者得”和“价高者得”两种评标方式。在招标出让活动中,对于采取“价高者得”的方式评标确定中标人的,由于出让方在招标出让文件中已经将所有条件公之于众,所有参加投标活动的人都是符合所公布条件的,因此,采取这种评标方式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而直接根据开标结果,确定有效投标价格最高者为中标人。在招标出让活动中,各地感到,采取“价高者得”的评标方式确定中标人,程序简单,公开透明,有利于防止暗箱操作。总结各地实践,39号令对这种评标方式再次进行了明确,在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因此,按照39号令规定,招标出让包括两种评标方式,一种是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进行评标,在这种方式下,评标工作由评标小组来做,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可以确定为中标人;另一种是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进行评标,这种评标方式不要求成立评标小组,可以直接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人。


八、终止拍卖的情形:强调充分公开而非人数


11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这一规定明确了终止拍卖的两种情况。竞买人最高应价低于底价即终止拍卖,实质上是不得低于底价出让国有土地,各地对此的认识是相同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对“竞买人不足三人”的理解上。一些地方认为,“竞买人不足三人”是指一宗地的竞买人不能少于三人。其实,11号令规定的“竞买人不足三人”是指一场拍卖会的竞买人不足三人,而不是指一宗地的竞买人不足三人。而且,《拍卖法》并没有对竞买人的人数进行规定。更为重要的是,拍卖作为一种市场交易方式,其核心是充分公开竞争,就土地拍卖而言,竞争并不是在拍卖现场才开始,实际上从发布拍卖出让公告起竞争就开始了,因此,关键是能否做到充分公开,即充分公开出让计划、充分公开出让信息(公告)、充分公开出让程序、充分公开竞价、充分公开结果。信息充分公开了,该知道的人都知道了,结果即使一宗地只有一个或两个竞买人有意愿来参加竞买,这种拍卖行为也是充分市场化、完全竞争的结果,反之,如果出让信息不充分公开或人为设定了种种条件限制竞买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即使一宗地拍卖现场来了一万个竞买人参加竞买,但场外还有很多有资格参加竞买的人因为不了解出让信息或因出让人设置的人为限制条件限制而无法进场参加竞争,这样的拍卖也是非充分竞争、非市场化配置的。因此,39号令首先从六个方面强调出让信息的充分公开,包括公开出让计划、公开发布出让公告、公开出让程序、集体确定出让底价、公开竞价、公开出让结果;其次,严禁人为设定限制条件,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在强化上述充分公开措施的基础上,39号令不再强调人数要求,删除了11号令“竞买人不足三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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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土资源部 | 作者: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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