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11月1日起卖房须明码标价 不得擅增收费项目

时间:2007-10-25 10:03:23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记者李婧  浏览:44

    从11月1日起,广州无论一手还是二手房地产出售时都要将出售房屋基本信息和包括代收代管费在内的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全部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采用价目表牌等形式公开标示,并且房屋售价必须提前24小时公示,而且不得采用“多少元起”、“均价多少元”等模糊标价形式,更不能模糊赠售,否则涉嫌价格欺诈。

  昨日,广州市物价局公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明码标价管理的通知》。房地产经营者违反规定不实行明码标价或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最高处罚金额20万元。市民可拨打12358投诉举报。

  租售都要明码标价

  市物价局规定,凡是提供房屋买卖、有偿转让、租赁和服务的房地产经营者(含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要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可采用价目表,也可以采用价目牌、电子滚动屏幕、触摸屏等方式按规定要求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开标示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价格公示牌要经过监制审核并标明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

  售价提前24小时公示

  同时,房地产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必须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通知规定,公示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坐落位置、每栋楼的房屋类型、建筑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公建配套面积、付款方式、交楼时间和优惠折扣以及每个在售单元的楼栋、房号、楼层、户型、朝向、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等;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而且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房地产经营者需调整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应当在执行调整销售价格的24小时之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并保留调价前的有关资料,以备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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