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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

[日期:2007-10-10] 喜欢中国地产商,请向您的朋友推荐,谢谢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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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五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六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七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八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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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作者: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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