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我国土地登记的最高行政主管部门,于2002年12月4日颁布了《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以下简称《查询办法》),并于2003年3月1日开始施行,从而使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工作步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根据《查询办法》的规定,我国可以公开查询的土地登记资料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对这一部分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法查询;另外一部分是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对这一部分,《查询办法》限定了严格的查询条件和范围: 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土地登记资料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单位查询。查询时,应当向查询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申请表。查询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 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土地权利人应当提交其权利凭证; 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查询。委托他人查询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