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中国地产商网成立于2003年 专业用心 诚信发展    点击这里将本站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房地产策划方案大全 | 商业地产策划 | 别墅开发策划 | 写字楼宇策划 | 住宅公寓策划 | 物业管理方案 | 房地产销售策划 | 房地产研究报告
阅读正文

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如何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日期:2007-09-17] 喜欢中国地产商,请向您的朋友推荐,谢谢 [字号: ]

-->>> 喜迎2008 中国地产商诚征各类合作伙伴加盟


    新华社记者  孙玉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并于近日发布了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

    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如何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明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条例》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条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1] [2] 下一页   
点击这里下载数千套房地产策划方案和报告
来源:经济日报 | 作者: END
点评本文 】 【 推荐本文 】 【 】      

上一篇:新物业条例将实施 物业公司“管理者”变“服务员”
下一篇:《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推荐位:2008房地产公司必备参考资料-中国地产商工具手册
推荐位:商业地产、别墅酒店、住宅公寓、写字办公等策划方案1000例
版权与免责声明       点击这里查看完整的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地产商”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地产商。……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地产商)”以及未明确注明来源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或通过网络收集整理发布,转载与收集整理发布的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

站内搜索


 
房地产策划方案1000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