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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业条例将实施 物业公司“管理者”变“服务员”

[日期:2007-09-13] 喜欢中国地产商,请向您的朋友推荐,谢谢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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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以及新的《条例》的全文,在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业主对一些事项的决定和业主权益的保护等几个方面对原有的《物业管理条例》作了重要的修改,并且明确了物业公司“服务”的职能定位。新的《条例》将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与《物权法》相适应

    使业主投票权与《物权法》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相统一

    国务院此次修改《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要让《条例》与其上位法、也就是从10月1日将要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相适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是由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等确定的,所以,新修改的《条例》中删去了原来“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以使《条例》中业主的投票权与《物权法》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相统一。

    为了与《物权法》相适应,新的《条例》将旧《条例》的有关规定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还增加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七种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为了和《物权法》一致,此次的修改将旧《条例》中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六种事项改成了和《物权法》一样的七种事项,而这七种事项中的相关表决比例也根据《物权法》作了相应的修改。分别是: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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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 | 作者: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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