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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房产商无权扣留“排号费“等形式收取的费用
2007-09-06 12:00:35  中国地产商 www.zgdcs.com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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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成都9月5日专电(记者 田刚)今年10月即将生效的新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近年来购房消费中“排号费”等热点矛盾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虽然有关部门不准房产销售中收取“诚信金”“排号费”“预购金”,但实际操作中很难落实,消费者利益无法受到保护。一些改变主意的消费者为索还预付款伤透脑筋。为了更加充分保护消费者利益,《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购金”等形式收取的费用,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

    《条例》还规定,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解除,房地产经营者应当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例如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隐瞒所售房屋、土地已经抵押的事实;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生效后,又将该商品房出卖等等。

来源:新华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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