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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范畴管理

[日期:2007-08-31] 喜欢中国地产商,请向您的朋友推荐,谢谢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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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8月30日讯  记者谢然浩报道: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沈建忠今天在谈到集资建房的问题时强调,按照国务院新近发布的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范畴进行管理。

    沈建忠在国务院新闻办30日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范畴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主要体现在两条,第一,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第二,它的建筑标准、供应对象和产权关系等,都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有关规定来执行。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很明确是60平方米左右。供应对象就是城市低收入家庭,实行限产权管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只有两类企业可申请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沈建忠说,一类是远离城区的独立工矿企业,第二类是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还有三个条件,第一条是必须经人民政府批准,第二条是必须符合城市的规划,第三条是企业必须拥有自己的土地,而且这个土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可以用于建设住房的,不是工业性质的土地。

    另外,意见还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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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日报 | 作者: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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