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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外资企业土地使用税征收不设过渡期

[日期:2007-06-13] 喜欢中国地产商,请向您的朋友推荐,谢谢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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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对于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提交的《关于对外资企业开征土地使用税设立过渡期的请示》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复中强调各地对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应严格依照国务院决定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6年12月,中国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首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应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引导各类企业合理、节约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公平税收负担。(记者孟斯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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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 作者: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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