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中国地产商网成立于2003年 专业用心 诚信发展    点击这里将本站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房地产策划方案大全 | 商业地产策划 | 别墅开发策划 | 写字楼宇策划 | 住宅公寓策划 | 物业管理方案 | 房地产销售策划 | 房地产研究报告
阅读正文

天津: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须补缴土地出让金

[日期:2007-04-10] 喜欢中国地产商,请向您的朋友推荐,谢谢 [字号: ]

-->>> 喜迎2008 中国地产商诚征各类合作伙伴加盟



  新华网天津4月9日专电(记者 王晔彪)天津市日前出台的《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须补缴土地出让金。

    《办法》明确了7种情况的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禁止转让:一是无合法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二是房屋、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是共有房地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五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六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近期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范围内的;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新出台的《办法》规定,住宅房屋因买卖、赠予而发生转让的,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时,按照《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一并收取土地出让金。交换住宅房屋的转让,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时,一并向转让双方按照房屋评估交易价的1%分别收取土地出让金。住宅房屋因继承、离婚发生转让,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时,暂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予等原因发生转让的,受让人为非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所在区域现行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土地出让金,补办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转让时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再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在此《办法》实施前,发生5种转让或转移行为情况的房屋,已经按照《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和原天津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个人住宅用地经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补缴了土地出让金的,在本办法实施后转让或转移的,上一次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以核减。一是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予等原因发生转让,受让人为非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二是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予等原因发生转让,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三是住宅房屋因离婚发生转让,被转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四是别墅式、独幢式住宅和混合型、酒店型公寓转让的;五是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予等原因发生转让的。



点击这里下载数千套房地产策划方案和报告
来源: | 作者: END
点评本文 】 【 推荐本文 】 【 】      

上一篇:土地增值税开征在即 开发商准备变招应对
下一篇:国土部和监察部今年将监察工业用地“招拍挂”
推荐位:2008房地产公司必备参考资料-中国地产商工具手册
推荐位:商业地产、别墅酒店、住宅公寓、写字办公等策划方案1000例
版权与免责声明       点击这里查看完整的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地产商”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地产商。……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地产商)”以及未明确注明来源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或通过网络收集整理发布,转载与收集整理发布的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

站内搜索


 
房地产策划方案1000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