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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拒对房屋质量作鉴定败诉
2006-10-30 09:24:41  中国地产商 www.zgdcs.com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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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房屋质量出现问题,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法院决定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谁知却因开发商拒绝交纳鉴定费,导致无法通过鉴定认定房屋质量问题。最终,法院终审判决,判令由开发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支持业主要求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以及自行选择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的诉讼请求。

    业主刘先生购买了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小区住房一套。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刘先生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刘先生在入住前的装修期间,就发现包括承重墙在内的很多地方出现裂缝,多次找房地产公司要求解决问题,均未果。入住后不久,刘先生又发现房屋出现严重的渗漏问题。故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由其外请施工单位对房屋的结构和表面进行彻底修缮,所需费用由房地产公司负担,还要求对房屋进行鉴定,所需费用也由房地产公司负担。

    法院审理期间,刘先生向法庭提供了室内不同部位的裂缝、漏水照片。为此,法院决定对小区房屋裂缝及渗漏问题的原因以及对房屋的影响程度进行鉴定,要求房地产公司预交鉴定费7.5万元,但房地产公司认为其不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拒绝预交鉴定费。

    审理时,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二款“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决定对房屋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而房地产公司作为小区的开发商,其有证明所售房屋符合质量要求的举证责任,故其属于上述所引用的法条中的“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因该公司拒绝预交鉴定费,已导致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予以认定,故认定房地产公司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何谓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特定的诉讼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定的特征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设定事实上举证责任制度,旨在建立一种确定胜诉和败诉的规则。根据这种规则,如果法律要求特定当事人对某一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该当事人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该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如果该当事人提不出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或者该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与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相比,不具有优势,该当事人将处于败诉的地位。

    本案中,结合刘先生所提供的关于裂缝、渗水情况的照片,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法院认定刘先生所购的房屋确系存在质量问题并严重影响了刘先生及其家人对房屋正常的居住使用。考虑到刘先生在保修期内多次报修,而房地产公司未予修复,故法院支持了刘先生要求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的诉讼请求,遂依法判决刘先生可自行或委托他人维修房屋,可自行选择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房地产公司负担。其他费用核算后再定。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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