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税征管
本报北京8月30日讯 记者孙勇报道: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日前表示,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法的一项基本规定,这一基本政策始终未变。
7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公布,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表示,1994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财产,包括房产、汽车等大宗财产。因此,个人转让住房取得的所得,从1994年起就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199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些特殊情况规定了优惠政策,但是,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政策始终未变。
据悉,各地税务机关在对二手房交易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过程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是:一是个人转让住房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有关扣除的规定不够明确、详细,各地执行不一;二是实际征管中,一些纳税人瞒报交易价格或者不能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房屋交易信息,使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难度较大;三是一些地区对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到位,造成税收收入流失。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对二手房交易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以利于各地税务机关统一征管程序,依法加强税收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指出,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计税时允许扣除房屋原值和合理费用,但具体内容规定不够具体。《通知》区分不同类别房屋分别规定其原值,允许合理扣除按揭购房贷款利息和装修费用等,使得现行政策更具有操作性,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通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明确对纳税人申报收入不实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比例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其所转让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待其一年内实际买房后,购房金额大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全额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低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按购房金额占转让收入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个人转让家庭自用五年以上的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税务系统实行“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管理,具体内容:房地产管理部门把缴纳契税作为办理产权过户的前置条件,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房地产转让的契税信息,加强其他税种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一并征收房地产交易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对于暂不具备条件设置税收征收窗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以便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指出,《通知》再次重申了上述要求,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征收。
图 南京市举办二手房交易个税调整后的首场二手房房展,14家房产中介公司提供了近万条房源信息,吸引了众多市民前来咨询和选房。 董金林摄 (新华社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