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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高和室内净高
第3.6.1条 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0m。
第3.6.2条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第3.6.3条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第3.6.4条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第3.6.5条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3.7 阳台
第3.7.1条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第3.7.2条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第3.7.3条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第3.7.4条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第3.7.5条 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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