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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厨房
第3.3.1条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
2 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
第3.3.2条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第3.3.3条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烟机等设施或预留设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
第3.3.4条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 卫生间
第3.4.1条 每套住宅应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
1 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2
3 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2;
4 单设便器的为1.10m2。
第3.4.2条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第3.4.3条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第3.4.4条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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