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8.0.1 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8.0.1.1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8.0.1.2使居住区内外联系通而不畅、安全,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8.0.1.3 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
8.0.1.4小区内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
8.0.1.5 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
8.0.1.6 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
8.0.1.7城市旧城区改造,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8.0.1.8 考虑居民小汽车的通行;
8.0.1.9 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8.0.2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8.0.2.1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8.0.2.2小区路:路面宽5~8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4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10m;
8.0.2.3组团路: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0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8m;
8.0.2.4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8.0.2.5在多雪地区,应考虑堆积清扫道路积雪的面积,道路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8.0.3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8.0.3.1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0.3规定;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表8.0.3
道路类别 最小纵坡 最大纵坡 多雪严寒地区最大纵坡
机动车道 ≥0.3 ≤8.0 L≤200m ≤5 L≤600m
非机动车道 ≥0.3 ≤3.0 L≤50m ≤2 L≤100m
步行道 ≥0.5 ≤8.0 ≤4
注:L为坡长(m)。
8.0.3.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8.0.4 山区和丘陵地区的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8.0.4.1 车行与人行宜分开设置自成系统;
8.0.4.2 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
8.0.4.3 主要道路宜平缓;
8.0.4.4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8.0.5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0.5.1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m时,应设不小于4m×4m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0.5.2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