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物业管理中心财务制度(下)
时间:2006-04-20 08:30:00 来源:中国地产商 作者:佚名 浏览:300
第四章 成本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成本核算,严格成本管理,尽可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增加中心的竞争力。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成本包括以下成分:原材料、辅助材料、劳动工具、低值易耗品、职工工资、奖金、津贴、按规定计提的福利费、职工保障费用、工会费、流动资金的贷款利息、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动保护费、仓库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按规定征收的税费等。
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学后勤改革的实际情况,按校内体制改革办法“老人老办法”的规定,原有职工的住房、公医、养老等由学校承担,新进员工由中心办理有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并计入成本。
第十九条 中心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计入营业成本,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核算内容参照企业财务制度的内容进行核算。
第二十一条 中心按后勤改革有关精神,制定职工工资标准,报资产处审批后工资总额进入中心成本。
第二十二条 物业中心管理的对外经营性用房,除按一定比例提成外,根据现行税制,应计算的经营相关税费等,应计入中心经营成本。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大学物业管理中心的一切发票和收据均由资产处印制或由资产处确认登记后使用,专人管理,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片区领用发票、收据,均需办理领用签字登记手续。